定好当地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具体事项会后再单独安排。
2.依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治种的力度。
《种子法》是做好种苗工作最强有力的法律保证,赋予我们制订林木种苗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等很多种苗行政管理职能。我们要主动地适应形势的变化、角色的变化,善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尤其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微观走向宏观,从台前走向幕后,从经营走向执法、管理和服务。一方面要由过去的林木种苗经营部门转变为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依法治种,不断建立健全我省林木种苗相应的法规、条例,依法规范林木种苗生产、流通等行为。另一方面要由传统的单纯地林木种苗技术指导转化为指导与质量监督并举,在指导的同时更加重视质量监督。技术指导只能体现在生产出的苗木好坏,而质量监督关系到保证造林和绿化工程的成败,这是大事,一定要高度重视。
如何依法治种,最重要的是抓好“五个落实”。就是要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观念,把我们的工作职责,落实到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上来;落实到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来;落实到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上来;落实到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为重点,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国土绿化服务上来;落实到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
3.坚持科研、生产和管理相结合,加快科技兴种。
种苗工作是一项技术密集型工作,种苗的每个生产环节都与科学技术息息相关,科技兴林,必先科技兴种,要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
——要重视林木种苗的科学研究。一方面要加强林木种苗科研机构的力量,要在种苗科研机制上不断进行创新,要给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机遇。同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展种苗科研攻关,要充分调动广大从事林木种苗生产者的积极性,发挥他们长期从事种苗生产具有丰富经验的优势。
——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要筛选、组装一批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良种推广体系。要继续在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中把引进科技含量高的优良品种作为首位,或是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来培育品种;种苗生产基地要进一步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实施科学的手段开展种苗培育、种子贮藏、种苗运输、苗木栽植等工作。
——加快林木种质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开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重点山区县,要尽快、尽好地进行本辖区林木种质资源的清查,制定清查方案。在种质资源清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原地和异地种质资源基因库。在此基础上,对具有优良性状且具有开发潜力的林木品种,应积极报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和推广。
——加强种苗标准化建设。要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安徽的种苗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开展种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通过标准的制订和推广,提升种苗质量,创建品牌,实现种苗产业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种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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