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二轮延包小组;②“延包小组”依法依规拟订土地二轮延包方案,征求群众意见后,并张榜公布;③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讨论通过方案。
4、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已举家迁到城镇(除举家迁到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外)落户的,本人有要求,应保留其承包地。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不要承包地,要尊重本人的意愿,并取得书证材料。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撂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群众意见较大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也要确权确地,所欠税费依据有关政策另行处理。
5、关于“特殊群体”的承包地问题。完善二轮延包,应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两劳”人员、没有由乡(镇)、村负责供养的“五保户”和无承包经营能力户,在这次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应作为可承包土地的人口对待。
6、关于人均承包地严重失衡和土地级差问题。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因婚嫁、生死、迁入迁出、自然灾害等原因,人口变化很大,造成农户间人均耕地差异悬殊等问题,应从实际出发,对个别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特殊户,可适当调剂平衡。土地等级维持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田块的等级不变,不得重新打乱再作调整。
7、关于“小调整”的土地来源问题。对于人均耕地悬殊及“特殊群体”、户口已举家迁到城镇、口袋户口、逃税户等已有承包地的,要保留其承包地;没有承包地或承包地严重不足的,则用村组机动地、开荒地或依法收回、自愿退回的土地进行调剂,暂时没有土地的,可在以后逐步解决。
8、关于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前些年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当时既无协议又未签订流转合同,现在又想要回承包地的农户,乡(镇)、村组要做好工作,确权确地到户,引导其继续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9、关于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种养大户,其本身承包地应确权确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面积涉及到其他承包户的,如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可维持不变,原承包户有异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
10、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连片开发、农业板块建设等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问题。集中开发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解决。过去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签订的合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进行审核,凡未经农民同意或承包(租赁)期超过30年的,属无效合同。乡镇、村组织要做好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在保护原承包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由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与原承包户重新签订合同,尽可能维护现有的经营规模。如原承包户坚持不同意其继续经营,要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合理补偿达成共识。对乡(镇)、村违背农民意愿、未经农民同意强行平调农民承包地搞开发的,要予以纠正。
11、关于被征、占地农户确权确地和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国家建设征地,导致部分农户现有承包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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