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同时,加大惩治的力度。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把反腐倡廉各项制度、任务分解到相关的职能部门,提出贯彻落实的近期、远期、总体、一般目标和具体要求。
二要抓好责任考核,加强对制度落实的检查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要抓好责任追究,对各项制度得不到落实、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严格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是要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各级抓落实的能力和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年内进行检查考核。实施计分卡,固定评价标准。通过各个层次计分考核,对反腐目标、策略举措、考核标准的深度沟通、分解落实,为农行内部提供一个不可多得的沟通平台。
五是通过补充、修改完善有关问责制度,加大对各级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由于失职造成风险损失的各级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让那些信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人付出沉重代价;加大对责任认定人员的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认定工作得到落实。
六是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调整、完善,明确处理程序中应贯彻的原则、责任认定部门、责任认定的监察部门、责任认定程序与处理程序的对接等,坚决遏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内容除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另具报告。如直系亲属在辖内银行业机构供职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在辖内银行业机构贷款情况等。
(五)以多方监督为支点,着力构筑坚实防腐屏障。
监督能起到镜子照形、督促参考、监护治疗、鉴往戒来的作用。理顺监督体制,就是对监督机构设置和监督权限划分重新“洗牌”,形成监督与被监督良性运行的格局。十八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制约权力”。农行各级行党委要高度重视惩防体系建设,强化多方监督主体、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赋予监督者以独立性权威性。《党内监督条例》确定了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但是对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文件、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提高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应扩大纪委在办案惩处、巡视督查、监护诫勉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应明确纪委监督与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地位具有相对应的等量处置权。
二是完善监督制度,提高民主参与程度。监督制度不完善是导致权力异化的外因,对权力制衡也少了法规意义上的着力点,因而完善监督制度要从提高民主参与程度入手,走好民主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削弱分解权力,增强监督效果,达到扬汤止沸的目的。
三是多管齐下,形成监督合力。监督不能搞“单打一”,要综合运用监督形式,发挥好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同级和上下级、群众与舆论监督结合,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使监督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公开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机关、实权部门和岗位的监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出现;要把对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监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农行总分行要成立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巡视组进行巡视,对辖属行主要领导及其班子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落实总行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选拔任用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级行纪检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