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增进了信任和拥护;二是取消乡镇财政的非预算收入,将乡镇财政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随后的改革中,又将乡村教师的工资收归县财政统一发放,并对乡镇财政实行“零户统管”。这些措施的良苦用心显而易见,说白了就是规范和约束乡镇政府的行为,以免他们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总而言之,乡镇政府成为众矢之的,不但农民对他愤懑,“国家”也不信任他。甚至,在个别地方(如陕西省)还撤销了乡镇财政,认为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腐败的温床;不少学者也主张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在他们认为,撤销乡镇财政、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不但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农民负担问题(他们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只是短期的治标之举),而且还可以渐臻理想的乡村自治之境。
固然,乡镇政府在农民负担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进一步从财税体制、县乡政权的结构关系等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乡镇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
首先,从财政上而言,县乡之间始终是一种事实上的“财政承包体制”。这种承包制由于“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下级政府始终处在被动、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它始终是有利于上级政府,以保证上级政府收支为基本前提。其结果是“乡镇财政高比例的收入上解和返还补贴”,缺乏财政自主权的乡镇政府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谋求资金收入。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或地处城市郊区的乡镇,这些制度外收入可以从乡镇企业剩余或土地收益中获得;而在广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地区,乡镇的这些收入就只能在农民头上直接征收,这样就必然形成“一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的现象。
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县乡之间财政承包体制的偏重倾向。鲍尔认为:“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把国家流转类税收和对利润所征税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有条件的专项拨款的体制。最终进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地方税收收入取决于中央确定的税基、税率、税收征管、地方政府的收入任务和收入分享公式。”尽管这种税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强中央政府的整体调控能力(包括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做法却被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所广泛效仿,其结果必然是财力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更糟糕的却是,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没有适时进行相应的政治分权改革(即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以至最终形成财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移的局面。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无巨细最终都会落在乡镇政府身上。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到了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愈演愈烈,乡村干群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
而且,这种偏重的财税体制是与县乡之间既存的政治结构、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从而在体制上进一步削弱了乡镇对县的谈判能力,以至上级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绝对的政治权力随意平调乡镇的财政资源。结果往往是乡镇超收不能多得,减收却依然保持较高的上缴基数不变。由于体制内的乡镇财政自主性(或独立性)阙如,严重束缚了乡镇财政的正常建设和健康发展,迫使乡镇政府摆脱制度内财政的规范(和非规范)的束缚而另辟财源,从而激励并加剧了他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最终形成乡镇制度内财政与制度外财政畸轻畸重的异常结构关系。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必然转化为农民负担问题。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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