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年加重,乡村干群冲突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之下,因情势所迫,就不得不进行农村的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国家政策内的收费并入农业税收之中合并征收,将乡镇的非预算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一制度设计的好处主要有三点:一是简便征收,二是遏止农民的税外负担,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及其管理。例如:安徽省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同时“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预算支出(国家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这样一来,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就只有预算一块,不再存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其中,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调整为: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留存乡镇财政)、地方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农业四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的常规收入实际上是由这样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收入部分,这部分以农业四税为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地税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国税收入(增值税)留存部分。以下是笔者调查的三个乡镇的财政收入结构(表),它基本反映了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财政收入的大致状况:
表某年安徽省三个乡镇财政收入结构情况(万元)
镇乡镇
⒈财政税收
其中:农业税及特产税
⒉地税收入
⒊国税收入(其中上交)(其中上交)(其中上交)
注:镇是农业型山区镇,人均土地只有亩;乡是农业型畈区乡,人均土地约亩;镇地处旅游区,虽然人均土地不足亩,但是其旅游服务业较为发达,镇财政收入的支柱是地方工商税收。
资料来源:某年月日、月日田野调查
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的同时,乡镇的收支结构也被模式化了。换言之,在堵住乡镇财政收支的疏漏的同时,也给乡镇财政套上“紧箍圈”,乡镇财政的增收空间非常有限,尤其是农业型乡镇,基本上没有任何合法性增收途径可言――有些乡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为了使财政收入不留太大缺口,又不能冒违背政策之险将农业税率调到上限以上,只得在农业税应税土地面积和常产上做文章(个别山区乡镇常产竟然调到公斤以上),即便如此亦是非常有限的――仅农业税而言,一旦按照新的税率调整以后,几乎是一成不变的了。而地税和国税收入,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将面临巨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二、乡镇财政缺口:个案分析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某年),安徽省农业两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是亿元,比改革前亿元(包括改革前的农业税、特产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减少亿元,再加上被取消的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就达亿元。其中,乡镇财政减收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万元(可参考表)。
表镇农村税费改革前后收入政策性增减因素对比情况(万元)
改革前(年)改革后(某年)政策性增减收入
农业税
乡镇统筹(含教育集资)―
屠宰税―
合计
注:镇地处皖西南,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就相对较轻,因此政策性增减幅度低于全省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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