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农业企业、基地与农民的生产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加强9家重点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增强组织的经营开拓能力,同时大力培育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加快上海等农产品市场的开拓,提高我市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和住宅建设除外)可以依法流转,以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性收入。以农村社区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好农资供应、农技指导、农产品销售等有偿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在为广大村民发展生产提供服务过程中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债权债务清收还款责任,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千方百计化解村级债务。
(二)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4.有序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建设一个公共服务中心、一组村内道路、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主要内容,逐步建设完善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吸引农民到集中居住点集中建房、集中居住。农民翻建、新建房屋和拆迁户建房必须进入集中居住点。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集中居住点建设占用农用地与村庄整理新增农用地挂钩原则。集中居住点的农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供地。对集居点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用地主要采取等质、等量、方便耕作的原则置换土地和调整承包土地的方法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加强集中居住点建设管理。集中居住点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强化安全和质量管理,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市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认证。住户入住集中居住点前,必须拆除原住房,清理地面附着物,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建设类型和指标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布局,建设部门无偿提供房型设计图,村级组织代办相关手续。城(镇)郊的集中居住点建房以多层为主,鼓励发展小高层、高层。其它村(居)集中居住点以联体式住宅为主,鼓励发展多层公寓式住宅。
6.加大集中居住点建设扶持力度。新农村建设资金以镇村自筹和农户投资投劳为主。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用于扶持、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等新农村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市、镇、村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增加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投入。市财政返还各镇的土地出让金的30%用于示范村建设。对集中居住点建设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规费,除上交省、南通市以外的实行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实行统一代建的居住房,其税收由施工单位按农民建设住宅的标准缴纳。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
7.大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订单培训,提高劳动力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强我市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把扶贫帮困与劳务输出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对农村贫困户的免费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加收入能力和创业能力。同时,通过举办科技培训班、送文化下乡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自觉遵守各种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
8.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规范中介机构经营秩序,支持中介机构大力开拓劳务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跨地区劳务市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合作,及时采集、发布劳动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