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用人单位。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发动各级干部、中介机构,通过外出考察、商务洽谈或上门推介的方式收集用工信息,介绍推荐本地的劳动力资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牵线搭桥。
要切实维护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输出前,各劳务输出组织首先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再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务工人员到达用工单位后,各劳务输出组织单位要督促双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进行鉴证。在输出后,各市(县)区要成立维权保障救助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各乡镇要成立困难救助机构,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解决缺少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家庭抢种抢收等问题。
二是要积极拓展转移渠道。要立足于发展,做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相结合。要坚持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通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大规模建设生产基地,开发农业中的多条产业链,拉长产业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多种渠道,大量吸收农村劳动力。要坚持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以现有乡镇为重点,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优化投资环境,引导二、三产业向小城镇聚集,吸引农民进城定居,务工经商,发挥小城镇在就业中的“蓄水池”作用。要坚持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结合起来。依托小城镇和工业园区,做大做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加大对新兴企业、龙头企业、特色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使一部分农民进厂不进城,直接转为产业工人。要坚持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结合起来,推动饮食、商业、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的繁荣与兴旺。
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农民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要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各级政府要完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创造农村剩余劳动力学习知识技能的条件,疏通转移就业的渠道,提供就业和维权保障服务,但是不能大包大揽。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主要还是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教育引导,促使他们尽快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培育,为他们顺利转移创造条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终还是要靠市场机制来调节,形成在政府指导支持下的市场化运作、一体化服务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模式。同时,要处理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系。既要致力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进城务工打造“绿色通道”,又要综合考虑企业用工需求和城乡劳动力的特点,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在培训、职业指导等环节妥善引导、科学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统筹解决城乡就业问题。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致富工程顺利实施
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定科学的管理体系和考核办法,综合考核工作机构建立及作用发挥情况、培训工作情况、转移就业人数、农民增收情况等项指标。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成效。
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目前,市和市(县)区两级都成立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