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支出。要探索大病商业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路子,解决参合农民因患大病造成医药费负担过重而致贫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加强农村医药购销网络化建设,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保证农民用药安全。
(六)完善机制,强化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要建立完善对定点医院的监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定期抽查医疗质量和医药费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过度医疗”,控制医药费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避免浪费合作医疗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目录内药品的储备率,保证临床诊疗需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和基本检查项目目录,对在医疗活动中为参加农民提供虚假处方、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等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为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提供保证
各乡镇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大领导和推进力度,党政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亲自抓。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由主管副乡镇长为组长,财政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卫生院和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本地的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卫生部门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好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补助按时足额到位,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基金安全运行。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组织落实医疗救助措施,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农业银行要协调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与服务,确保按时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工作纳入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季度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督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要强化定期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工作失职,给试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