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的正确选择。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都要转变职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如果财政部门以为不参与直接操作就无法实行监管,采购中心以为不搞管理就无法进行操作,这样一种认识就又回到改革初期的老路上去了。管理与操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不存在谁高谁低之分,只是职责分工不同。在这个问题上,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都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职责是清楚的。财政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到操作有方,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分离不等于分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交易,两者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加强协调。
2、财政部门要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执行者。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也有责任积极支持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关心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包括要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培训力度,使集中采购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充分掌握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真正做到依法采购。同时,要及时了解和帮助集中采购机构解决有关困难,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
3、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是代理机构,但与社会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有明显不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受委托强制履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职能,是非营利性机构。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负盈亏企业,要通过市场竞争揽取业务。同时也要看到,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组建时间较短,在专业化管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比社会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相对弱一些。因此,集中采购机构首先应集中力量认真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职责,完成好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任务。集中采购机构能否发展壮大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过得硬的工作作风和高水平的优质服务,这就需要花大力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最终打造出比社会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高出一筹的服务品牌。
(三)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采购效率
1、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这个意识。不论制定政策还是实施采购,都要做到依法行事。比如说,在供应商管理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是由采购人负责审核,但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借着建立供应商库变相地搞行政审批或者是设置门槛,对所谓不符合条件或没交定金的就不允许进库,这些供应商实际上就失去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希望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尽快清理一下,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千万不能再知法犯法,不能去当这个被告。因此,凡是与法律不相符的做法,一定要立即纠正过来。财政部门要学会使用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管,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今后哪些可以行政许可都有规定,都不能乱来。还要简化审批程序,做到依法管"采",依法治"采"。集中采购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养成自觉按法律规则操作的习惯,做到依法采购。
2、要强化服务意识。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就是服务。财政部门要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要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做好服务工作,也要为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服务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设立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从工作性质上讲,实质上就是为采购人提供良好的服务,要通过服务把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好,把集中采购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现实中能够做到的,都要尽量快办、办好;不符合规定或一时办不到的,要主动向采购人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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