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队伍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
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
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三是
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要对照《政府采购法》清理现行规章制度,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
要修改。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出台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权限内,按照轻重
缓急的原则,拟定或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对地(州、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设置
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政府决定。为此,原来设在财政部门
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
也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最迟应于明年一季度前完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分设后,要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
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
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应就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人员构成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等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积极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
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至于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问题,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总的要求是,管理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
排专人负责。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为安排人员而设机构。
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
(三)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
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
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作
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
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规模要有大的突破
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2003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
宽,尤其是要增加工程和服务项目。其中,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要太窄,一
定要切合实际。政府采购规模也要相应扩大。2003年的政府采购规模要借《政府采购法》实施
的有利时机,在今年基础上增长50%,达到1500亿元。其中,中央单位400亿元,地方1100亿元。
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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