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买官卖官、搞贿选的,要依纪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三是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严格执行。要重点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管理监督责任。同时,还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
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干部监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探索新方法,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工作水平。要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出了问题才去检查、才去监督的状况。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和完善组织部门与同级纪委联合巡视制度,重点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互通信息制度。要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的信息网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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