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条例》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有利于实现干部队伍正常的新老交替,对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免职制度。一是要认真把握领导干部免职的条件。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领导干部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也应当予以免职。二是要妥善做好被免职干部的安置工作。对免去现职但未达到退(离)休年龄界限的干部要区别不同情况,可改任能发挥其专长的其他岗位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一是要正确把握干部辞职的四种形式。《干部任用条例》按照辞职的原因,把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自愿辞职的,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是实施辞职制度要注意处理好3个方面的关系。要处理好辞职与党纪政纪处理的关系,防止个别人利用辞职逃避党纪政纪处分。要处理好辞职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关系,防止个别人利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逃避法律责任。要处理好辞职与干部日常管理的关系,不要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代替组织上对领导干部行使正当、必要的干部监督管理权。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一是要正确把握降职的条件。《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工作能力较弱、已经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以降职;在平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发现工作能力较弱而不能胜任现职的,经组织进行专门的任职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应予以降职。二是降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是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包括降职理由、拟降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降职后的使用建议等。其次是听取拟降职干部的意见,给予拟降职干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最后是任免机关审批,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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