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人选后让组织部门直接考察的现象,这严重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容易形成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今后,要坚持一条底线,即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且为多数群众公认的,才能提名为考察对象,此外均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二是处理好党委(党组)意见与群众意见的关系。坚持党管干部与坚持群众公认本身是有机统一的,党组织的意愿与群众的意愿本质也应该是一致的。党委(党组)的意见,一个根本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在群众基础之上。人民群众拥护的干部不可能都提拔,但提拔的必须都是人民群众拥护的干部。因此,党委提名人选,应该是大多数群众拥护的人选,党委的意见本质上与群众意见是一致的。
三是处理好尊重民意与不简单地以票取人的关系。《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干部选任的不同办法上,它的要求和表现形态是不一样的。选任制产生的干部尤其要坚持“以票取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就是要根据得票多少作为确定候选人的依据之一,选举时得票最多者就当选。而委任制的干部由于在授权原则、价值标准上与选任制干部有很大不同,对他们的选拔任用主要看有没有群众基础,是不是走了群众路线,是不是尊重了民意,防止个人说了算。
四是处理好扩大干部选任民主与防止民意表达失真的关系。扩大选拔工作中的民主,是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投票的过程中,确实容易伴生出向有投票权的人搞“勾兑”、打招呼、拉选票等影响民意表达真实性的现象。我们要理性地认识和看待这种情况,通过完善民主推荐和选举的有关程序、办法,扩大党内民主,充分走好群众路线,着力建立有序的、有引导力的竞争机制,努力把隐藏在干部选任背后的无序竞争积极转化为规定范围内的有序竞争,使“潜规则”彻底失去作用,使群众公认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五是处理好使用有争议的干部和“好好先生”式的干部的关系。在干部选拔过程中,民主推荐得票高的,一般说来是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有思想主见、敢闯敢冒、有棱有角、绩效突出的干部,由于不怕得罪人、善于表现自我而受到从众心理的排斥,在民主推荐的时候得票并不高。而另一些工作一般、缺乏思想、八面玲珑的“好好先生”式干部,由于擅长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容易获得领导和同事的好感,往往得票较高。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用辩证的观点评价、使用干部,对敢管敢抓、但方法不当的干部应该尽力帮助他们克服方法上的缺点,促其扬长避短、有所作为;对那些“好好先生”式的干部应当全面考察、综合评价,并帮助他们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把群众公认原则落实到干部选拔的关键环节中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体现在操作层面,关键的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把群众公认原则落实到这些环节,就需要有不同的方法和措施。
第一,在民主推荐环节,关键是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权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在选任干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做法:①党委(党组)有了人选意向再叫组织部门去履行程序。②书记会推出人选后让组织部门直接去考察。③组织部门提出人选并进行考察。④用人单位领导提出人选,组织部门进行考察。⑤群众民主推荐并为多数群众公认,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在这几种做法中我们赞成和要大力推行的是最后这种做法,就是把初始提名权交给群众。今后,必须坚持做到:一是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和民主推荐中未得到多数群众公认的,一律不得提名为考察对象;二是凡是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个人推荐的人选,一律不得直接列为考察对象,必须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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