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