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l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否应免去其行政职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哪些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在延长其退休年龄后是否应免去行政领导职务?
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199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上述延长退休年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条件中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确因工作需要”,一般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