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法官和检察官(管理方式不够明确,也带有参照管理的性质)。
2009年4月27日,《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为了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整体一致性,也为了推进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做了调整,界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际主要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一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以及乡、镇、街道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各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六是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七是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务员范围作出调整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纳入公务员范围;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从性质上不同于上述定义界定的人员范围,鉴于其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也一直采用类似的管理办法,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范围的调整与变化,主要有以下考虑:
(1)关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机关担负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除了从事党的内部事务之外,还在国家事务管理方面起着重要领导作用,实际上是履行公职,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特色。其次,对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依法管理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对整个机关干部队伍的法制化管理。第三,符合党的机关人事管理实际。从十余年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实践看,公务员制度的所有规定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越南的情况与我们相似,也把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2)关于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人事管理上与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特点,习惯上也与其他机关干部一起统称为“党政机关干部”,完全可以用一部基本的法律来规范这些共性的管理要求,其特殊管理要求可以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不妨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法,与机关的职能和运转机制不会产生矛盾,而且通过健全和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从国外看,一些国家如法国、奥地利、瑞典等,也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二,关于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包括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但是,在法律中直接写党委组织部,使党的工作部门成为执法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面临党委组织部门要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问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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