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月3日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超过40年;预交的年数一般不超过3年)”。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强制性弱,有关具体制度由县一级政府制定。
因区划调整或乡镇企业改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现为城镇户口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封存,不得退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照农保政策和城镇政策分别计发退休金。不到15年的,继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200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宁劳社险〔2002〕27号);“改制的乡镇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实施范围,其原已退出劳动岗位的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原渠道解决”(第四条)。
可见,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不能转化或相互转移。
五、农民合同工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1991〕第87号),“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第十一
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劳部发〔1995〕309号),“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不作限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劳办力字第〔1992〕47号),“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81号)。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内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2001〕20号)。
六、用工主体
用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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