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方参与的原则。
县建设局是本县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和环卫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处置建筑垃圾和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动工前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合同书及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车辆核定登记证明到县城管大队申报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取得“处置准运证”后方可进行处置。
核准机关须在2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不予核发“处置准运证”的应说明理由。
“处置准运证”应随车携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通行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手续;
(二)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挡板严密,有有效的后挡板保险挂钩;
(三)在县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全封闭车辆,车辆改装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使用无密闭装置车辆运输。在城区内禁止使用后八轮运输建筑垃圾;
(四)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配备洒水车;
(五)符合市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县城管大队提出申请,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时,应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结束后,运输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路段的清理保洁,并向城管大队、环卫处申请验收。
公建、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将建筑垃圾处置费列入工程量清单予以投标,由施工单位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进库中,应按“处置准运证”上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受纳场地和划定的地点运输倾倒,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漏、撒和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经审批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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