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中任重道远大有可为。
4月10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广东、福建考察调研工作时,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人民法院负有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这六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必须通过法治和司法强有力的保障和促进才能形成风气、成为社会的正气;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所有这些都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法律、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行政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以及其他各项事务。每项管理事务都离不开法院运用审判手段、司法手段平息各种社会纠纷,所以法院任务非常繁重。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我们提出的“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的应有之义。现
在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反映到法院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法院的司法功能、作用相对滞后,这就是我们司法面临的基本矛盾。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在增强,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所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面临着一些更深层次、更复杂、更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反映。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越来越重要,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由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特别是司法手段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现在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特别是司法手段来调整。人民法院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法律职能,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大有可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正确处理好涉及社会和谐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切实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下功夫。各级法院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处理涉及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类纠纷案件,尤其是要依法稳妥地处理好群体性诉讼案件,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防止矛盾激化。要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思想,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处理好涉及市场经济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有企业改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