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与项目相关的业主单位和各级领导。不管什么单位、什么人,只要搞建设,就进入了建设领域,建设领域是商业贿赂易发、多发、频发的领域之一。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克杰就是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领导期间,把南宁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低价批给开发商,收受开发商巨额贿赂,在建设领域栽了跟头、掉了脑袋。
所谓认清新起点,就是要认清,我国已经进入“十一五”规划时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我国现在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法国的水平,可望超过英国,但是人均水平仍很低。在这样一个新的起点上如何治理商业贿赂,靠过去搞运动的办法肯定不行,必须借鉴别国的经验。当前,不光是中国提出要治理商业贿赂,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这件事情,可以说,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全世界、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国外政治家竞选本国总统的一个重要攻击点,就是看对手有没有商业贿赂方面的丑闻。我阅读了有关介绍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芬兰、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材料后,感觉他们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这些国家市场经济搞得早,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和经验。比如,美国已经形成反垄断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和法律机制,使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生存。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等相关法律,严禁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近年来根据这一法律,一些为了获得在中国的合同向中国有关机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受到了美国政府的严厉制裁。法国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对付商业贿赂问题。如与经合组织签订了《关于反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对外国公务人员的贿赂条约》,在欧盟《关于贿赂的民事条约》的起草、谈判、通过过程中都扮演了非常积极的角色。德国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医疗保险体系、严格的审计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有效防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例如,2001年制定的《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员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对医药企业和医生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把行贿受贿的可能性降到了最小。此外,由于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保险公司也对此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英国是制定反腐败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自1889年起颁布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预防腐败法》、《英国公共机构防止贿赂法》、《防腐化法》等;2001年以来,英国又先后颁布了《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犯罪收益法》等,加入了欧盟、联合国和经合组织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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