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
4.生态补偿。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的发展权利都是平等的。假如某区域的生态环境对整个区域或流域有重大影响,一旦被破坏将会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个区域将被限制或禁止开发,但不能因此剥夺该地区发展的权利,更不能让其独自承担环境的代价。因此,需要相关各方对放弃发展机会的区域予以经济补偿,对受益地区推行使用者付费与破坏性赔偿制度,谁使用谁埋单,谁破坏谁赔偿,谁也不能随意无偿享受环境资源,所有受益者都应共同分担环境成本。目前,发达国家大都采用了生态补偿政策,成效显著。我国现行的几类政策已初具生态补偿萌芽,如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耕地占用补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今后生态补偿政策的构建,应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护方面,选择典型流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流域跨界污染控制补偿、流域生态环境效益共建共享等试点,为建立宏观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创造条件。
5.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他们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举个例子,如果我国2010年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000万吨,那我们就可根据发电排放绩效方法把这1000万吨控制指标通过无偿或者有偿分配、拍卖等形式分配给火电厂。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火电厂可根据自身的治污成本、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卖排污权。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卖出多余份额排污权来获益;而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去市场购买排污权来节约成本。当企业发现提高治污水平有利可图时,就会从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
6.绿色贸易。在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也应做出相应调整。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资源约束、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这首先要看好两道门:一个是出口,应严格限制能源产品、低附加值矿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的出口,并对此开征环境补偿费,逐步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必要时开征出口关税。另一个是进口,应强化废物进口监管,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低环境污染的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进口;征收大排气量汽车进口的环境税费;积极推进国内的绿色标识认证。此外,我们还应构建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应加快制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防治法、臭氧层保护条例;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对走私野生动植物、木材与木制品、废旧物资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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