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在提供上述证明的基础上,再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街坊邻居合议认定。二是准确剔除那些不能购买的对象: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没有康乐街道户口的;已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和家庭;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和家庭;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参加房改购房)的人员和家庭;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人员和家庭。总之,经济适用住房一定要惠及那些没有背景、没有关系、符合条件的普通老百姓。
第二,阳光操作原则。这件事是面向普通老百姓,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办事。“细微之处见水平,苛求才有高质量”,工作要细,措施要严,才能保证真正实施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出问题,一个是操作上的,由于操作把关不严,让不符合条件的人买到了经济适用住房,而使真正需要的困难家庭排斥在门外;另外一个就是管理上的问题,比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出租经营等。这些都是不好的现象,甚至会带来影响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一定要做到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操作上要准确的遵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办事。这个程序有几个重点:一是个人必须向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凡不实的要取消其资格;二是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组织群众评议、公示,再出具证明;三是街道办事处经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张榜公示,没异议之后再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通过者才能入围,入围者再通过公开摇号,现场决定谁能购买。摇号过程要由公证员公证,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公众监督。这个程序一定要阳光操作,公开办事。
第三,可持续实施原则。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工作不是搞乱房地产市场,而是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政府一方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房地产市场,解决绝大部分中高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要为贫困的弱势群体负责,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住得上廉租住房,不断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特定的销售对象,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并且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不能改变使用性质,如需出售或者退出,只能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特殊对象和不能流入房地产市场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不会对万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我们要通过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我们通过对房地产开发总量实行控制,使房地产开发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及居民住房消费需求相适应。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基本合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可以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供应,从根本上扭转大户型住房供应比例过高的局面,以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实现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三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通过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对涨幅速度过快的房地产价格有一定的平抑作用,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更趋理性化。四是有利于推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和公正。中高收入家庭可以去买高价的、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收入者特别是贫困家庭,政府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这样有利于建立公正、公平的分配制度。
第四,利益兼顾原则。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有序促进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