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开发商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已建成房屋并已出售的,由购房者补办转让手续,缴纳有关费用,主要有4%的契税和4%的交易服务费。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或转让的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有关税费。按照《江西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项价款的收费标准是按房屋交易额的1%以上或标定地价的10%以上缴纳。但考虑到我县实际,按最低标准来收费,也就是按房屋交易额的1%或标定地价的10%缴纳,这个收费标准已经远低于我省的其它县市。房屋进行再次转让的,其土地增值部分,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土地分割登记是繁荣我县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坚持真抓实干,努力取得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的实效。
一要加强宣传。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涉及面广、牵涉千家万户,没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很难搞好这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要向社会特别是用地人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还可以充分利用布告、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促成用地依法登记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要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工作领导,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全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技术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三要紧密配合。相关单位要按照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每个单位都要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决不允许出现推诿、拖拉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国土部门应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搞好住房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衔接,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力度,杜绝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尽量一次性完成这项工作。
同志们,土地分割登记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