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与去年同期(交通事故601起,死亡24人,受伤469人,经济损失820810元)相比分别下降5.82,上升8.33,上升13,下降2.91。从统计数据上看,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中死亡和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究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酒后、无证、超速、超载等显著违章(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多。二是市里财政经费紧张,对防事故工作的投入不足,对危险路段、事故“黑点”的整治力度不够,尤其是临水临崖路段的整治不到位,三是由于山区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却大量增加,加上警力严重不足,造成交通治理存在死角,对一些偏远乡村道路监控力度不够,农村交通安全治理难度加大。四是今年5月1日后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路外、意外事故列入统计,道路的定义和外延扩大,统计口径发生变化,造成事故总量及对比数相对上升。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的所带来的挑战和对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公安交通治理史上的大事,它对维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法权、更好地保障安全畅通具有重大意义,但新形势也带来了压力和困难,在此简要分析如下:(一)加大了交通警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警如有19种违法行为的,要开除、辞退或追究刑事责任等。这对从严治警、依法行政大有好处,但有的条款很不好界定和执行,如“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实际工作中,对违章车辆不管是失职,要管又拦不住,追击了可能造成更大危险,管严了又可能是粗暴执法。前有厦门交警“7.3”执法动粗和“大田交警追击”两个事件,面对的又是不良的执法环境,交警执法日趋谨慎,说的严重一点,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警队伍中不愿大胆严格执法甚至无所作为、明哲保身的倾向会更严重,这与日益严重的交通安全形势和日益重要的公安交通治理执法工作形成极大的反差。针对这种情况,大队通过广泛、深入、扎实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培训,大力提高全省交通警察的法律水平,严格区分依法治理与违法行政的界限,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看作“把安全给了社会,把痛苦留给了自己”的错误看法;同时,加强引导和治理,认真做好民警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让民警执法热情不减,在新形势下有能力做到既大胆、严格执法又正确、文明执法,充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律武器,更好地治理道路交通。今年以来,大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二)加大交通警察的重担,道路交通治理任务和治理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公安交通治理随着车辆的急剧发展,人、车、路和警力的矛盾本已日益激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又给交通警察加上非机动车治理、路外交通事故处理之繁重任务,困难可想而知。针对这一现象,大队改革勤务制度,科学治理交通,用有限的警力管好重点。(三)加大交警队伍生存和保障的困难。《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拖车、停车、审验、教习等4个收费项目,实行机动车检验、驾驶员培训“两个社会化”,大队的收入一落千丈,财政供给又没有保障,而随治理任务的加重,经费开支日益加大,大队走入经费困难的时代。(四)加大交警队伍树立“执法为民”形象的难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了重大改革,今年5月1日以后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无权以经济赔偿为目的扣车扣物,也无民事调解的必经程序,这样势必造成大量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得不到赔偿,或者增加群众的诉累以及执行难,假如宣传引导的不好,群众轻易把责任和情绪归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利我们更好地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