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诉受理工作,保证投诉受理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安徽省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工作规则》、《涡阳县经济效能建设110工作暂行规定》、《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快速、高效、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局投诉受理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主要有:
1、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中,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务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投诉;
2、交通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作风蛮横粗暴等行为的投诉;
3、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中办事推诿拖拉,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投诉;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么等行为的投诉;
5、在征费管理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投诉;
6、道路运输经营、公路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等经济活动违规行为的投诉;
7、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上级规定的受理事项。
第四条 信访事件或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局投诉中心接受上级转办投诉件(包括《行风热线》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直接接受投诉事件。
第六条 投诉办理的方式有移交有关单位办理、跟踪督办和直接调查办理。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移交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1、对执法站队一般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投诉;
2、对涉及局部、情节简单的一般问题的投诉;
3、对属于执法机构具体职责的管理问题,以及监管的道路运输经营和服务质量、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稽有关问题的投诉;
4、上级指定或局领导批示移交办理的投诉。
第七条 局投诉受理中心直接调查以下投诉:
1、对局属二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站队负责人有关问题的投诉;
2、对交通工作全局具有较大影响的投诉;
3、需要局跨部门协调的投诉;
4、上级指定或局领导交办直接调查的投诉;
第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整理投诉内容,报告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并对投诉人、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有关单位接到移送投诉事件,由一把物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办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十条 投诉办理单位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局投诉中心可以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