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2、指导代表选举工作
乡镇党委对所属党组织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主要是:
(1)指导党组织按分配的代表名额、结构、条件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的代表结构,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应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聚居地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二是党委、纪委负责人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三是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
四是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2)指导填写好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选举单位向乡镇党委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时,要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的报告。酝酿情况的报告主要是说明酝酿的方法步骤、提名原则、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情况及其它需要报告的问题。
(3)党委对候选人预备人选审查后,分别指导各选举单位开好选举代表的党员大会,代表差额不少于20%。各乡镇党委收到代表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后,要审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应多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按《条例》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20%。
(4)代表选举的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之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凡本乡镇的中共正式党员(留党察看人员除外),都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每一名党员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3、选举结果的报批。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乡镇党代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员代表的会议形式、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乡镇党委收到报告后,经过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
(六)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代表选出后,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要进行认真审查。一是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在酝酿提名和选举中是否充分发扬了民主,是否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和应选代表名额;二是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具备资格。如发现代表产生不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然后写出审查报告,经乡镇党委同意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人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大会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七)起草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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