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能取消的一律取消;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整治室要不定期到企业调查,严肃查处“三乱”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领导联挂、挂牌保护”等制度,对企业进行有效服务。挂点领导及责任部门领导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挂点企业调研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技改项目进展及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使企业生产经营又好又快发展。
6、抓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一是举办“十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评定活动。凡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纳税额超100万元(不含免抵退部分,下同),依法经营的盈利工业企业,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参评企业平均年主营业务收入×50%+企业年纳税额÷参评企业平均年纳税额×50%公式计算,取前十名,评定为我县“十强”工业企业。除十强工业企业外,每年再确定十家成长型企业,凡上年度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纳税额超50万元,连续二年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盈利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大小取前10名,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对认定为工业企业“十强”、成长型企业的,由县政府授牌,并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十强工业企业法人代表评为县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在媒体公告。二是对工业企业实行重奖。(1)企业经济效益上台阶奖。凡企业当年纳税(不含免抵退部分,下同)达到以下标准的,由受益财政兑现奖励,直接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对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的2%奖励企业经营者;对年上交税金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的2.5%奖励企业经营者;对年上交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经营者;(2)争取上级扶持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获得省以上技改贴息资金的同时,由县财政再按省财政贴息额的5%给予补助;工业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或其它无条件无偿补助的,由县财政按获得补助金额5%的标准给予再补助。(3)技术创新奖。当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工业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县实现产业化的,由受益财政自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4)创品牌奖。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当年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著名品牌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当年新评为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评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工业企业,奖励5000元;当年荣获国家级或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加工型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行业单打冠军奖。对当年在全省或全国跃居行业第一的县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是进一步完善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银企对话会。鼓励银行信贷投入,对于扶持县本级工业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领导给予奖励,以本机构在县级工业企业上年度新增贷款为基数,每增加工业贷款1000万元,奖励6000元,以此类推,低于上年度新增贷款额则不计奖。四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工业投入力度。鼓励企业上市,搞好资本运作。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按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县财政以上年预算安排为基数递增10%增加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总量,当年未使用完的基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购买控购物资、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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