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民生100工程考核办法
秀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可获以下奖励:
1、被评为一、二、三等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含县考核办成员单位)和乡镇分别授予“年县实施‘民生100工程’工作一、二、三等奖”,并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含县考核办工作人员)可评为“年县实施‘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个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秀等次,事迹突出的可记功。
3、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含县考核办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5%。
4、给予通报表彰。
(二)凡“民生100工程”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罚:
1、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均评定为不称职,个人和单位不得参加其它综合性奖励项目的评选。
2、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0%。
3、对该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4、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考核未达标或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直及省市驻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年度年终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向“民生100工程”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2、挤占、截留、挪用“民生100工程”项目资金的;
3、不按规定落实省、市、县有关“民生100工程”项目享受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和兑现支持“民生100工程”优质服务承诺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民生100工程”项目审批和验收手续,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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