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后签订规划保证书并缴纳规划保证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改建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县国土局办理用地审查和报批手续;
6、改建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按规定缴纳规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工程开工放线;
7、工程竣工后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单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8、改建户凭《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县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住房属于第二条情形之内确属d级危房又无法维修或因灾倒塌导致无房居住,经县房产局认定无第二处住房的,经个人申请,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处理:
1、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廉租房;
2、经房屋产权人申请,且申请人房屋及土地有合法手续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采用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收储。
(1)产权调换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按最接近原则确定,不超过±20平方米。根据申请人原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朝向、层次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后,以同样方法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双方互相结清差价。对申请人房屋的评估应以县政府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申请人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偿。调换建筑面积超过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不足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到位后,申请人的原房屋及土地一切权属归政府所有。
采取产权调换的住户,由县房产部门按本文规定予以在保障性住房中安置,不参与排号。今后,房产部门应预留一定数量的产权调换房。
(2)货币补偿方式
经产权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申请人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局等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对评估的价格无异议后,由县政府一次性货币补偿给申请人。货币补偿到位后,申请人的原房屋及土地一切权属归政府所有。
七、严格把好私人住宅维修审批关。
私人住宅维修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在不改变原来结构、面积、层高的基础上,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
经县房产局鉴定确属危房且符合规划要求但又达不到改建要求的,由产权人申请并按维修要求制定维修方案,按程序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范围内的住房维修,必须在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原样修复。
八、因灾倒塌后未满两年的宅基地,经本人申请后,由民政局、监察局、规划建设局、房产局、国土局、贡江镇等部门调查属实的,按建房审批程序申报,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先行上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改建审批手续。
九、经审查批准的危旧房改建户,必须按政策足额缴纳报建规费。如发生对外承包工程,在支付承包工程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十、严格危旧房改建实施管理。对已批准的危旧房改建,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对规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