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危旧房改建规划审批与管理,科学规划县城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就县城规划区个人危旧房改建规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现有危旧房的改建,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危旧房改建实行严格审批管理。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人危旧房,原则上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翻修和改扩建:
(1)位于县城新开发建设和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控制范围内的;
(2)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道路尚未建设到位的道路红线以外25m(含25m)的;
(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的;
(4)位于城市低洼地带,若改建后的房屋影响城市排水、排污的;
(5)位于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三、县城规划区内在第二条情形之外的居(村)民的危旧房,需进行改建的,必需同时具备或遵循以下前置条件和改建要求:
(1)所处区域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2)改建后,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原主房建筑占地面积的60%,建筑层次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m(16m以上道路临街面除外)。
(3)改建户必须是长期居住在改建房内,是本地常驻户口,本人在本地无第二处住房,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4)改建房用地四邻界址明确,无权属争议并签订四邻协议书。
(5)现有居住房屋经于都县房产局鉴定确属d级危房或因灾倒塌后未满二年的宅基地。
(6)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居住区域危旧房较多(10户以上)且连片的,联户提出改建申请,经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督执行。
四、危旧房改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个人拆旧建新申请表(所在居(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及四邻签署意见)一式三份;
(2)县房产局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申请人在本地无其他住房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承诺书及四邻协议书。
五、危旧房改建审批程序:
1、改建户向居(村)委会提出改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并向社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意见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查后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实地踏看后签署意见,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先行依据控规出具规划条件并向社会公示;
3、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改建户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分批次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批,下达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改建户凭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和规划设计条件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