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八)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九)县水利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控制地方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县体育局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一)县文广局(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和各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县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解决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党工委、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兴建各类基础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学生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质。
(一)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有计划地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食品安全、疾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技术规范;
(二)各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安排健康教育专题栏目,适时宣传报道爱国卫生先进典型,批评不卫生行为;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重点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四)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广场、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内容。
第十二条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在会议室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分步实施,使县城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国家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
(二)城区内饲养的鸡、鸭、鹅、鸽(以食用为目的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