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及评比、表彰活动;
(四)对本辖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意识;
(六)组织动员全县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七)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县发改委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县卫生局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造厕所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以及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城管局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县农粮局负责组织推广沼气运用等农业技术,加强对农田和农舍灭鼠活动的指导,对动物饲养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进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县环保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县教育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