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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研究的问题。
2、对报审项目超预算造价一倍以上的审定项目,移交市政府并报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复审,其结果由市政府确认。
五、健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激励机制
1、为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保证投资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关经费保障按照府字〔〕05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审计局可从所得业务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审计人员的奖励经费。
2、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对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节约国家资金效益明显的被审计单位和委托审计准确率高,审减误差小的社会中介机构,报请市政府视情按节约资金和审减金额的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3、对能够担当重大项目审计,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由市审计局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市委推荐后备干部予以重用。
六、强化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纪律
建设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不负责任,擅自批准,把关不严造成工程造价不实,增加工程造价,经市审计局审计核减率较大的,要追究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依据国家审计署等六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财经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审计人员要熟知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纪律“八不准”,并严格对照执行。对违反审计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涉嫌违犯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查出来的、没有处理好的、出了差错的,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对审计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审计工作队伍。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3年内在本市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项目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