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明房改房、集资房改建性质,并按房改房、集资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总建筑面积增加10%及以上的,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由业主与有资质的开发商合作改建。开发商根据拟改建地块的规划条件、应缴土地出让金数额、个人集资数额等事项与所有业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参加竞价的开发商给出的土地出让金价格高于原合作改建开发商5%以上的方可中标。中标单位可以按商品房开发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其改建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由市政府收储后统一改建。因规划条件限制不宜单栋实施危险住房改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全体业主协商同意后,可以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予以收储,实施统一拆迁改建,对住户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由政府统筹安排该幢危险住房住户参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所调节系数补足差价)其他危旧房改房、集资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 建筑施工及监督管理。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层数、高度、建筑风格及其他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一)建筑施工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纸,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统一规定格式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基础放样红线及批准的施工图纸,应同时抄送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备案,规划部门应当联合上述执法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城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批准的建筑红线、高度、层数、建筑造型、外立面装修的现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业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三)建筑竣工后,业主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四)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监督归口属地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办应当指定专人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鉴定报告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改建资格外,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未经危险住房鉴定和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拆除旧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改建,其原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第九条危险住房改建税费收取规定
(一)城市建设规费收缴:
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报建手续,按现行规费标准收取;若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补交上次建房的相关规费后,再按现行规费标准缴纳本次建设规费。
(二)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收缴:
1、申请改建住宅的
(1)经市政府批准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经批准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现行的市场评估价的80%补办相关手续。
(2)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3)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