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查处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市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包括在自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7.做好督查工作。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部门也要积极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工作进展慢、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8.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今日*》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从业者和全社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改变和纠正商业贿赂是“润滑剂”、“潜规则”等错误观念,打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业文化,发挥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同时,对于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
同志们,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