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5公里以内的必须关闭;③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关闭;④未经审批建设的必须关闭;⑤虽已审批占用耕地,但无自采土源的必须关闭。整治措施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砖瓦窑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弄清每一座窑厂的建窑时间、占地面积、取土来源、审批情况以及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每一座窑厂逐一登记,要有一表(调查登记表)一图(窑厂所在乡村地籍图)。二是对照政策,查处整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关闭的砖瓦窑厂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对拟关闭的窑厂,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国土部门要收回《采矿许可证》。对限期关闭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部门要就关闭事项与乡镇政府和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确保到期关闭。三是对拆除关停窑厂,及时组织复垦整理。国土资源部门对关闭的窑厂要进行逐一实地检查,确保关闭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及时组织复垦,恢复土地耕作条件。四是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合作,相互配合。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专项整治。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关停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回收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各类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五是实行目标考评,确保任务完成。
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县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了年度目标管理,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完不成专项治理整顿任务的,将对相关乡镇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以确保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六是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国土、公安、环保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要加强对砖瓦窑厂的跟踪检查,防止已经关、转的砖瓦窑厂死灰复燃,禁止违法取土、毁田取土、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这次未列入关闭范围的砖瓦窑厂严禁继续违法占地取土,对有令不行,顶风违纪违法占地取土的,除依法予以严惩外,对违法责任人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原有砖瓦窑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利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荒坡地、沙丘土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的,必须于2006年4月10日前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关于“三项整治”工作
开展以“空心村”、砖瓦窑厂、工矿废弃地为主的“三项整治”工作是缓解我县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不足,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今年,“三项整治”工作目标是整治土地面积5682亩,实现新增耕地5000亩。按照这一总体目标,县政府结合实际,已将任务分解下达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会议之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早着手安排部署,建队伍,压担子,定质量,迅速开展工作。一是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三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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