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唐筱凌
(2009年11月12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您们好:
这次会议是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实现“四保”目标任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我乡林业改革发展步伐,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掀起新一轮的农村改革热潮,努力为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刚才,分管林业的乡蒋延文同志就全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和对本乡林改工作做了很好的动员部署,我表示完全赞同。希望大家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意识,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
(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时代的要求
从中央到区、市,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及时制定一些林改配套措施扎实推进。这些举措,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说明了自治区、桂林市党委、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信心和决心。9月25日,我县召开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要求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精密安排和部署。因此,我们务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从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克难攻坚,积极稳妥地推进我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人类生存环境优化的要求
林业是生态环境之基。发展林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林业的内涵在深化、功能在转变、效益在提升、要求在拓展,在国家建设全局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战略意义也越来越突出。 人类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林业。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林地责、权、利的原则,提高了农民的极积性,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和收益权,必将极大地调动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能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民致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我乡地处桂北高寒山区,有林面积 46.49万亩,占总土地面积的73%,省际边界155公里,边界林地面积较宽,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在山区。山区发展的潜力在山,希望在林。但由于上世纪80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比较粗糙,存在着林地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发展,致使农民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不高、林地产出率偏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的生产力,优化林地资源配置,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生态能源以及林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林业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乡是贫困山区,荒山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