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行政许可的,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六是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规定权,以及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以上六项基本原则,我们在清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两点:第一,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一律予以取消,并废止;第二,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改变了实施主体,增设了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延长了期限的,必须一律按上位法规定予以修改。具体工作中,主要把握三条:一是判断清理任务归属时,遵循“谁设定、谁清理”和“谁主管、谁清理”原则。各负其责,坚决杜绝互相推诿,贻误工作。二是判断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机关是否合法,决定取消、保留时,应遵循“于法有据”原则,即:保留的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机关,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三是判断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名义对、错时,遵循“法人资格”和“职权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一个许可项目只能由赋予法定职权的一个主体操作,不得争相多头许可。 3、核准清理内容。 第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凡涉及行政许可设定和规定的,都属清理范围,都要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设定或规定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一是行政许可最高依据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先清理出来,待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保留或废止后再相应处理。二是市委和市委办公室文件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等文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由有关部门清理后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发文机关处理。三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各地各部门自行设定或超越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增设事项或条件程序以及延长期限等其他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一律废止。第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其中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应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适时调整机构设置,充实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并按规定改为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
政机关名义实施;二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取消其行政许可实施权,停止其实施行为改由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按规定收回其行政许可实施权由该行政机关直接行使。清理工作结束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向社会公布。从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有了初步结果后,应对本地、本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一是属国务院各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通过各地各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