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建设,建立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行业稳定中的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国土、城建、人劳社保、经贸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统和部门及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建立起行业调委会。行业调委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县司法局与物价局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收费标准。
二要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调解指导员要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法院要筛选建立民事调解指导员人才库,供各乡镇及行业调委会选聘。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还要从司法所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聘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建立四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沟通联系的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局都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由司法局主管领导牵头召集,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建立培训制度。法院和基层法庭要对乡村调解员分片管理,制定培训办法,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法官包片指导、以会代训、旁听开庭等方式,加强对民调人员的业务指导与经常性的法律业务培训,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建立定期上站制度。各乡镇调委会要每月集中各村民调主任汇报一次情况,汇报案件,通报案源,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调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并对典型案例,提出指导意见;实行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司法局每月将民间纠纷情况,以月报形式通报法院;法院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向司法局通报,司法局根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有关调委会进行调解。同时乡镇调委会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基层法庭沟通,便于双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三要加强调解业务的有效对接。乡、村调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家庭、婚姻、继承、亲属间争议、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伙等11类民事案件,要发挥地缘优势,主动出击,介入调解,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要加强指导,确保调解文书依法、规范。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环节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衔接,对11类案件在立案前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要引导他们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并主动联系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要建立庭内外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法院要建立特邀民事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对受理的民事案件还可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进行庭外调解。对于已经调解的民事案件,要建立简易的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树立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大调解的基层防线作用
构建大调解格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乡镇、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确保发生矛盾纠纷后,能及时有效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