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非常兴奋出席这次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举办的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本届论坛确定的主题“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我认为很好、很有意义。创新是金融业持续发展永不衰竭的动力,是金融业生命所系的必然趋势。无论是50年代以现代养老基金创立为起点的机构投资者的兴起,60年代信用卡的诞生,还是70年代包括欧洲美元、欧洲债券在内的多项创新的问世,乃至80年代以后新一轮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混业产品的出现,可以说20世纪整个世界金融业兴衰得失的历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跌宕起伏的历史。当然,由于创新的不确定性,金融制度、机构、市场、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每一次创新,金融机构在获得丰厚回报、金融业在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中国金融业在创新过程中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良性互动,始终是摆在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治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安排。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治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治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治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这里我想就在金融创新这个大背景下,从完善金融立法这一侧面,谈一谈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希望得到与会代表的指正。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治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的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有各种类型的划分。如经营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宏观风险,微观风险等。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金融风险划分为了8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无论按照哪种分类标准,总的看,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我认为,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一是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定。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定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假如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预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
从账面上看,近几年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趋于好转,不良贷款的绝对量和相对水平都呈现下降趋势。这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和金融机构自身深化改革、加强内部治理的努力分不开。但也要看到,不良资产的下降与我国新一轮经济扩张中贷款增幅比较大也有很大关系。例如,2003年和2004年,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新增贷款分别达到2.74和2.26万亿元。并且,相对于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