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
周小川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朋友,各位来宾:早上好。非常兴奋参加中国改革高层论坛。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以政府治理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体制创新”,题目似有要评论政府做的怎样及应如何做的意思。中国政府一向有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传统,注重在深化熟悉的过程中使改革不断推进。在这个框架下,我主要想讲讲政府作为治理者如何进一步在金融机构微观改革方面发挥作用的问题。
一、政府应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改革重组的目的。我们为什么要化费资源来改革和重组金融机构呢?对此,往往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金融机构改革的目的是避免风险、危机和不稳定,避免给政府添乱,有人认为既然金融机构风险集中,可把一些金融机构关了,关了就不会再出风险了。另一种认为,金融机构是否强健(robust)并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关系到国民经济是否能够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改革来使多数金融机构强健,使它们既降低风险,又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
前一种目的似过窄和较重近期。我们不能仅仅担忧风险,假如金融服务不足,经济必然会受到损害。一个例子是,中国农村某类金融机构发展不健康,关闭后农村金融服务显得不足,有人评论说拖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后腿。后一种目的实际是强调金融业配置资源的功能,金融服务不足,储蓄资金作为一种重要要素资源就无法有效配置到经济中去,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对经济中长期增长的效率产生明显的负效用。另外,金融业本身尽管会产生风险,但它又是一种风险吸收机制。事实上,金融部门通常吸收了实体经济部门一部分风险,并为实体经济发现价格。假如功能发挥的好,金融市场会起到吸收、缓冲和化解风险的作用。
假如强调后一种改革目的,就要使金融机构强健,也就意味着,政府对金融机构转轨期间形成的和历史遗留的包袱要认帐、要剥离;政府要建立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的财务、会计、拨备和税收等制度,解除金融机构发展和提供良好金融服务所面临的各种束缚;政府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不必要的管制,要支持使其建立正确的激励机制,促使其为改进金融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作出努力;政府要推动市场的发育并促成竞争性市场机制,解除对价格的不必要的管制,使市场发挥作用;要促成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提高定价能力,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上的定价能力,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要积极稳步推进有利于形成市场定价机制的各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要对会计、评估、评级等中介服务有个明确的战略,使其既能满足当前市场的要求,又能考虑中长期市场发展和培育的需要。
二、政府在强调公司治理改革时应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的原则与指引。许多人已熟悉到,完善公司治理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明晰。
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而我国《公司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同时,仅靠《公司法》也是不够的,公司治理涉及理念、惯例、法律以外的约定、自律组织的约定以及文化。在我国,各部门对于公司治理的说法和要求也不尽一致。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些要求中都有若干重大遗漏,对实践中的重大难点也未给出解决的指导。对于oecd公司治理原则(1999年版和2004年修订版)我们没有正式的态度。因此,我们所说的公司治理改革很可能是一个没有定义或定义不清的改革。举几个例子:1)股东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内容之一,但我们存在大量侵犯股东利益的例子,且没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比如,债转股,转股股东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利益也没有保证,甚至处于非债非股的悬空状态。2)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注重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