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预告体系、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我国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尚未建立,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实践,建立房地产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条件下,可考虑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机构,负责有关房地产金融方面一些具体规范的制定,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担保。目前,我国有关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层次不高,《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房地产金融的配套法规不完备,目前尚以一些行政规章作为补充,法律效力低。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系统性差。三是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四是部分法律条款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快推进房地产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首先要加强对国外成熟市场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借鉴。其次要加快对现有的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要求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三是对于具备条件,或者市场发展活跃、要求迫切的房地产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规范应尽早出台。例如,有关产业基金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为房地产基金提供法律依据。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市场经济中,房地产资产价格和金融资产质量、金融市场稳定密切相关。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可能直接导致房地产金融市场震荡,酿成金融风险,危及宏观经济稳定。因此,中心银行有必要密切关注房地产资产价格,通过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手段,调控房地产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各位来宾,女士
们、先生们:我国正处在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金融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地产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谋发展,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根据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刘廷焕副行长在“江西省首届房地产与金融支持高层论坛”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