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出“执行系统应该规定有关财产担保权执行的有效、廉价、透明、可猜测的办法。执行过程应当促使担保权的迅速实现,并确保资产价值能最大限度的得以恢复,我们应当同时考虑司法和非司法的执行方法”。
在第11条“治理结构”中,非常明确地提出“在清算程序中,公司的治理层应被由法庭指定的有资格的治理人所取代,他们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并拥有较大的权力来治理资产。”
第16条“债权:对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各种优先权的处理”,提出“破产应保护商业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各种优先权,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预期,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性。仅当其他因素更有利于债权人(如有利于公司重组或不动产价值最大化)时,方可背离上述原则。”同时这一节又强调,“《破产法》应承认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权”,“对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进行收入分配”时,“公众利益一般应次于私人权利”,“享有优先权的当事人数量应维持在最低水平”。
在27条讲到“司法机关的作用”,提出“应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或相应机构来监督和处理破产案,并尽可能指派破产方面的专家进行裁决。建立专业法庭十分必要”。
第28条“法庭绩效衡量标准,审判员的资格和培训”,提出“应采取一定的标准衡量破产法庭的能力、绩效和服务。这些标准是评价和改进法庭的基础。详尽的审判员资格标准以及对审判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也加强了这一基础”。
总之,选择影响金融生态的若干问题作为题目,就是期盼我国出台一部能有力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破产法》,同时我们也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对《刑法》中有关贷款欺诈的规定进行修订,以及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会计准则。从中心银行的角度来讲,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建立财务硬约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角度来讲,希望大家共同探讨,增强研究,支持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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