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能扩大利差,又不能惜贷,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良资产的再度膨胀和逐步积累,将来还要再动手术。
说到消化不良资产时,经常说到的一个比喻是,假如觉得猫尾巴不好看需要切掉,最好是一刀切下去,最不好的就是一小段一小段切,每切一次猫都要尖叫和挣扎一次。但不幸的是,实际上这是一个大概率的现象。在经济改革起步较早、经济转轨思想非常激进的匈牙利,银行改革在1999年前“切尾巴”已切了三次。没有几个国家是一次切掉的,一次切掉的都是依靠高通货膨胀,代价更为惨痛。总之,金融生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从国际组织和国际准则的演变看,金融生态中的法律问题始终是关注的重点。2004年11月20-21日在柏林召开的“20国集团财长和中心银行行长会议”上,20国集团发布了《关于金融部门制度建设》一文,总结了成员国家对“金融部门制度建设”中优先应注重的因素的共识。在若干因素中,20国集团首先强调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对金融部门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保证财产权利(例如抵押品)在
合同中的落实和执法,能够促进金融服务的提高,促进金融市场的深化。为了强化司法的有效性和明确的法律预期,减少腐败和加强对法官和托管人的培训也非常重要。”20国集团熟悉到,提供抵押品是反抗信贷风险、降低资本成本的标准方法之一。事实上,抵押品一般是获得长期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抵押品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是“要保证建立有效的清偿或破产机制”。为此,20国集团副手欢迎和赞同世界银行在起草《有效清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和指引》中所做的努力,并强调该原则的制定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状况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非凡需求。
为了能够制定出在经济上可行、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同时有着广泛基础能够反映不同法律体制、文化背景的《原则和指引》,世界银行在原则和指引的制定过程中邀请了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70多位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自2001年开始,世界银行根据《原则和指引》(草案)对20个分别具有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评估,以总结经验修订《原则和指引》。
修订后的《原则和指引》不久将公布。目前对于修订版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有四点: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修订版强调了债务回收中简化程序的重要性;修订版更强调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和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优先地位;同时,修订版还建议一般的清偿程序和破产法律应同时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或公司,例外情况应尽可能降低;为此,世界银行不再建议将金融机构的破产从一般的破产法中独立出去;在清算或者破产过程中,修订版不再提出“对债务人资产实施自动冻结“,而是建议“应实施有序的冻结,并由法院告知公众”。
包括国际基金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始终十分强调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制定良好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建立良好的司法和执法体系以及处理资不抵债状况的程序。世界银行在2001制定的《有效清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和指引》中,提出了35条基本原则和指引。
其中第3条专门强调“担保权益的立法”,认为“应该为担保权益的创建、确认和实施提供法律框架”,在法律中还应该具有以下内容:各类财产的担保权益,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未来或并购后的财产,并要求根据全球的原则;还要基于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的利息的原则;担保权益,包括债务人现在或者未来承担的任何债务;告之的方法,使用较低的成本告之所有的债权人、购买人和一般公众有关担保权益的存在;应该明确对同一财产的竞争性追索权的优先顺序,要尽可能减少优先于担保权益的权利。
第4条提出“担保权的登记”。第5条提出“担保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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