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近3000亿不良资产目前在作批发,在未来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改革中,都还将有这一类的问题。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和好的司法和执法,和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付出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某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地方政府的。目前从实际回收效果来说是不错的,回收率达到30%左右,比预想高。原因可能在于地方政府发挥了积极性,很多银行难以办到的事地方政府可以办到,地方政府加大了司法、执法和重组力度,又对劳动债务(诸如退休职工、下岗、医疗等)做些安排。但是,对于这种做法,实际上也不是不存在争议。打包的做法实际反映出两方面的疑问:第一,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是脆弱的,对于借钱不还的企业没有“杀手锏”;第二,行政力量还是大于市场力量。在一般的债务诉讼中,曾经有个顺口溜:“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银行是“打赢官司赔了钱”。有的银行抱怨说,对于破产起诉更是如此,干脆官司也打不赢。因此商业银行和资产治理公司很少运用破产起诉作为最后的手段。由此而来可能带来一系列未知的效果:例如,会不会有更大的道德风险?企业会认为,借钱不还后,反正会被转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会帮忙重组。这有可能导致在财务纪律方面的道德风险。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不还款是要承担破产风险的,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是无法减债的。其次,从改革的方向看,政府将逐渐减少治理企业,而是让市场更多发挥作用。假如上述做法中地方政府的重组做得很成功并加以推广,可能今后地方政府会更深介入企业治理。这个到底是不是个好的方向呢?再有,之所以委托地方政府可能是因为地方对司法、执法有影响,这种格局到底好不好呢?
第三个例子是有关司法专业性的。有一些公司刚开始出现问题,市场上开始传言以后,就能忽然看到相关各个地方的法院到其他省市证券营业部、商业银行网点要求冻结账户、冻结资产的情况。假如金融机构不协助就有可能被说成妨碍执法。地方有可能倾向于保护当地债权人,导致最后的处理会变得很困难。最近,还有某地方高院到人民银行要求冻结其他省的财政账户。这方面例子很多,都使业界人士产生一个愿望,就是金融方面的一些复杂的司法问题需要有专业法庭来审理。
第四个例子是关于政策性破产的。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可先支付历史包袱和职工的安置费,按照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论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抵押)也可以运用,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和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其结果是,通过政策性破产,银行获得的清偿率平均不足1.2%,比正常期望值低了数十倍,让银行十分寒心。假如让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把政策性破产的清偿顺序和条件普遍化,推广到所有企业,银行最终可能必须做出抵御性调整,从而更不利于企业。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借款人角度看,法律上假如存在漏洞,借款人可通过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和银行工作人员拉好关系,或者利用银行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成功利用虚假资料获得银行贷款。假如“没有非法占有”,银行就难以提出刑事诉讼;即便银行想提出破产申请,借款人可以利用低标准的会计准则做帐,说明目前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中“资不抵债”的条款要求,因此避免银行的破产起诉;即便银行能用破产法起诉,在法庭审理之前,借款人还可以尽量不给职工发工资、欠交医疗费、养老保险金等,甚至人为制造一些劳动债务,优先占用清算资金,使债权人所剩无几。任何一个聪明的借款人都可能会利用法律答应的机会,这对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财务纪律显然是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商业银行的预期也会发生变化。《贷款通则》过去一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