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结算大厅,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取消、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必须经市财政和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和取消收费项目,擅自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统管后,预算外资金经常性经费,市财政必须按照收入进度均衡拨付;各单位的预算内外常年经费,在全市统一支出政策和标准的前提下,一并使用;专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单位向市财政专题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才能拨付。
(四)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实行专账、专柜、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领购、核销、登记制度,收入全额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结算大厅。结算大厅对各部门和单位的票据,坚持“凭证购买,验旧换新,限量供应”的原则,专人负责对各部门和单位核销票据的金额和应上缴金额的核对。
(五)严格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经市财政批准、人民银行颁发许可证、商业银行设立后,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注销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局批准后,才能注销。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账户应由涉及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四、关于减轻农村不良债务工作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四川省、成都市的要求,我市已经开始着手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虽然我们的负债在成都各区(市)县相比不算最高,居于中等偏上的水平,但要在四川省、成都市规定的时间内逐步化解,困难也很大,压力也很重。
化解乡村不良债务既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所以我们务必要树立“减负就是增收,减债就是政绩”的思想,按照“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措施配套、分类推进、控
(一)债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全市各乡镇不得直接办企业,不得为企业借(贷)款(包括其他形式的筹资)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得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而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对没有按时偿还的当事人,不得调动或提拔;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我们要加快乡镇财政改革步伐,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财政单一帐户体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并在保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证乡镇基本支出的前提下,集中部分财力偿还债务。与此同时,各乡镇还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要量财办事,不准预留缺口开工建设。
(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要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统计、会计核算和审计工作,促进财务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农民群众民主理财的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