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政绩”表现,不顾辖区内的财力允许,热衷于大广场、宽马路、高楼大厦的“亮点”建设,忽视了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统一。但任何工程都需要资金投入,社会价值需要通过资金的表现形式来完成。往往是这任领导升迁了,债台随之增高。下届领导来了,又周而复始,甚至“寅吃卯粮”,不惜以损害长远利益甚至后代利益为代价。很多人不愿去考虑上届或下届政府的债务偿还问题。
其次是因决策简单化造成失误较多,导致债务加重。现在有一种怪现象:因某些领导者在项目决策中或轻率武断,或听不得不同声音,造成项目考察者看领导眼色汇报,论证书围绕领导旨意作图解。论证时说的效益多好多好,项目真上了马却与考察论证大相径庭,许多举债上的项目,或尚未建成即“胎死腹中”,或建成后因市场变化,产品积压,效益低下,甚至血本无归,巨额贷款本息的偿付不仅浪费政府可用财力,而且使政府债台高垒,最终成为财政的债务负担。
再次,由于政绩考核目标定位的不合理,过多的侧重于gdp和财政收入数字的考核,使某些地方出现了虚增预算收入的不良行为,财政收入的水分较大。据审计署资料,2001年,在中西部调查的49个县(市)中有45个虚增预算收入6.74亿元,占当年预算收入的16%。 这种现象不仅在中西部困难地区有,在东部经济发展地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这种“官出数字”基础上编制出来的预算方案,从一出台就决定了它的不可执行性。收入数字再多,除了能帮助地方主官升级进爵外,对经济发展、对收支平衡毫无任何用处,不出隐形预算赤字才怪。
(四)借贷权利与偿债义务不相适应的矛盾,造成政府债台高垒。从前些年的实践来看,基层的债务管理机制很不规范、很不完善。(1)债务举借上的随意性。如前些年政策多变,或鼓吹“借债经济”,或鼓励机关干部“下海经商办企业”,为落实这些号召,许多政府部门“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未经批准,就自觉不自觉的、公开或隐蔽的、直接或间接的进行融资(为了不违反法律,很多以企业和项目名义),因管理分散、经营无方、制约不到位,大多在拉了一笔债务后又上“岸”从政。这些资金虽然政府未曾担保,但由于属政府行为,最终要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2)债务使用上的盲目性。在基层政府的债务融资中,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一些竞争性的加工或服务项目。由于受项目评估、经营管理及市场变化的影响,项目能否收效存在很大变数,因而,债务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效率风险很大。但某些部门或企业的领导,在债务资金使用上很不谨慎,无钱就借,有钱就花。企业有了盈利,不是工效挂钩,就是超利润分成,总之好处是“你有我有全都有”。有些企业刚刚出现成效,就在领导的积极帮助下举借债务扩大规模,由于忘乎所以,举债无度,很多因企业状况不佳或债务负担太重,无力运转停产破产。但因有领导担保,形成大量的政府债务负担。(3)偿债管理上的放任性,借款容易还款难。突出表现在对领导政绩考核上,往往只注重经济增长率,忽视债务规模控制。只把经济发展数据列为晋职晋级的依据,不把债务规模控制和债务偿还看作领导政绩,更没有任期内消化政府债务的考核内容和相关数据。促使许多地方的领导想方设法借款上项目,不管债务负担对下届政府和本地长远利益有何影响,从而导致许多基层政府债台高垒,积重难返。
第三,条块分割的财税征管体制,使基层财政几乎无任何调控能力。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无特殊情况必须确保完成。因而,地方政府应当拥有为本级人大负责、为财政直接组织收入的税收机关。但实际上,由于国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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