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 **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镇全面启动了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为进一步扩大村(居)民参保积极性,巩固“农保”工作成果,根据《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镇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补贴方案是以适应三水镇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需要为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镇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农保”工作全面发展,让村(居)民得到改革开放的经济实惠。
二、适用范围
三水镇辖区内符合条件参加“农保”和以个人身份或以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户籍在原村(居)委会中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在校学生、服刑、空挂户、服兵役、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或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当事人(即孩子的父母)、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户籍仍保留在此文章来自于公文网 原村(居)的人员不在此补贴范围内。
三、补贴办法
全镇以行政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每个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选择参加“农保”或“城保”。各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保后,镇政府将在《过渡办法》规定的经济组织和区(镇)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的个人缴费或个人账户进行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选择参加“农保”。
1、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2、补贴方式。参保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两种补贴方式中选择一种:
(1)分别对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进行补贴。即镇财政补贴的40元分为两部分,其中32元用于补贴个人缴费,8元用于补贴个人账户。
(2)全部用于个人账户补贴。即个人缴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镇财政的40元全部用于补贴个人账户。
3、办理程序。
镇财政于每年6月和12月将两项补贴直接划拨至经济组织的“农保”缴费账户。每年6月30日前划拨当年7至12月份的补贴;每年12月31日前划拨次年1至6月份的补贴。各经济组织应在每年6月公文写作首选网站--公文网 30日或12月31日前将参保的详细资料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审核;期间有人员增加的,由经济组织先垫支,事后由镇财政在最近一个划拨日将两项补贴划至经济组织的“农保”缴费账户。
(二)选择参加“城保”。
1、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2、补贴方式:对以个人身份或以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城保”后的个人缴费进行补贴。
3、办理程序。
镇财政补贴每年划拨一次,参保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参保的有关资料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相关部门审核,镇财政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经济组织 “城保”缴费账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镇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个人的“城保”缴费账户。
(三)属于“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的,审核后由镇财政对其“农保”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进行全额补贴。
(四)此项补贴标准暂定三年,三年后视情况再做调整。
四、工作职责
1、镇财政部门负责对所需补贴资金及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的审核和划拨支付工作。
2、各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