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工作前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并联合行文表彰。
(六)表彰副县级以上干部(含副县级),必须报经市委同意。
(七)所有表彰对象在评选过程中必须按程序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一般应面向社会或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
(一)严格标准和条件。评选表彰先进,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表彰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市或本系统堪称楷模。
(二)严格控制表彰名额。表彰奖励先进集体要从严控制;先进个人原则上根据各系统(或行业)的实际人数严格掌握,一次最多不超过50人。
(三)严格评选审批程序。主办单位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当年2月份前,填写《广安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申报表》(式样附后),并附申请分别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报批,对不按规定表彰奖励的不予认可。表彰奖励申请的内容应包括: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拟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数量;表彰奖励形式、奖金数额;表彰奖励经费来源,拟使用情况;奖励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
评选推荐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根据考察和公示情况,逐级审核上报,确保评选工作的群众性、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提倡节俭的表彰形式。表彰会议一般应结合相关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话会、公开发布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单独召开表彰大会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党内表彰一般结合“七·一”纪念大会进行。
(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奖励原则。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一般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只颁发奖牌或锦旗。
(六)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表彰奖励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同志要带头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运用表彰奖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工作、生产积极性。
附:广安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申报表
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