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维护党委政府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加强对全市性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种类及办法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一般定期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联合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可表彰在本系统本行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科(室)不得开展全市性的单项业务工作评比表彰活动。
(二)以市委名义表彰的“四好、五强”班子、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干部一般每两年表彰一次。
(三)广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广安市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记功表彰活动的范围仅限于我市县级及以下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一般每四年表彰一次。
(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抢险救灾、维护稳定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授予“广安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广安市××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六)以市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表彰奖励在全市系统或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授予“广安市××先进集体”和“广安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七)对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个人或集体,特殊情况下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也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记功表彰。
(八)对上级表彰奖励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一)“四好、五强”班子、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干部,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决定。
(二)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市总工会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送市人事局审核,报市政府决定。
(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表彰的,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和市人事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市级部门(含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评选活动,须先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五)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开展本系统、行业的综合性(不含单项业务)评选表彰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拟开展评选